提早離職後,公司不岀糧
在6月前向公司承諾在8月離職,但因私人理由在6月尾向公司要求提早至7月中離職。公司以往下月中岀工資,但一直到8月尾也沒有消息,多次向公司追討但完全沒有回覆。
一直拖到10月尾,公司才要求賠償因提早離職對公司造成的損失2500,但對公司的拖欠工資行為不作處理,並解釋因本人擅自離職,不用支付餘下工資。
想問在這個情況下公司是否應對拖欠工資行為作賠償,本人除了賠償2500以外,有沒有其他應負責任?
你可以上勞工處開file
首先,你與前公司簽署的僱傭合約訂明離職通知期是多久?
雖然你承諾8月離職,但事實上6月至7月已經一個月,除非合約上要求通知期為兩個月或以上,否則你並不需要向公司作出賠償,不要因公司說要你賠2500你就認為自己要賠
另外,根據僱傭條例,公司必須7日內支付最後一期工資,現在公司已拖欠3個月以上,需支付額外利息給你,並會被控告及罰款
請到勞工處尋求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