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約未完公司要員工簽不知是續約 還是 新約的合約是否違了法
本人在職的公司 大灣區同事被公司要他們提前 簽新約!問題來了 他們大灣區有部份4月 5月 才完舊約!咁公司就係2025年12月尾及2026年1月中 就要他們簽署新的合約 但個份所謂新約 大灣區同事是不知道 是續約 還是新約情況下簽了!簽了後3月7号出糧日才發現沒有給1月及2月的勞工法例有薪假的薪酬!公司沒有清晰說明 而要他們簽 公司係唔係違犯了僱傭合約條例?這個情況如何處理?還有沒有簽署新約的員工 繼續以2024年簽署的舊約去做到約滿為止 是否繼續以舊約形式享用勞工法例假 而唔係以2026年1月勞工處修訂的勞工假法定條列 變回新人 要重新受聘用形式 要滿三個月後才享用法定勞工假?
合約一經簽署便有法律效力,公司沒有清晰說明當然是不對,但並沒有違法。
另外你需要搞清楚,沒有合約可凌駕於法律之上,即使員工沒有簽署新約,2026年1月修訂的條例仍然適用於他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