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產假薪酬差額退還
本人於2017年12月生了女兒,並於12月4日開始放產假,產假期間(共68天),當時公司發的是全薪。
最近收到公司通知要將當時產假的薪酬重新計算,將於未來的4月-6月的薪金中扣回當時薪酬的1/5以退還公司多發的產假薪酬,需要扣除的款額包括20217年12月發放的雙糧及津貼。
我有兩個問題希望能得到解答:
1. 公司4年後才扣回我產假時的薪酬是否符合勞工法例?如果是已離職的員工,是否一定要歸還該1/5薪酬?
2. 本人所在公司每月發的薪金包括基本工資、交通津貼、膳食津貼、通訊補貼和工齡津貼等等,每年12月會有雙糧, 但只計算基本工資的雙倍,如公司可以扣回之前的薪酬,那麼應如何計算?
1)根據《時效條例》,追索期有六年。但,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贍養費而扣除的薪酬除外)。
2)如果你提及的津貼是「定額津貼」而不是「實報實銷」,那麼應包括在年終酬金的計算內。 具體例子,可參考以下文件: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1.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