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雇主要求更改僱員工作內容,不接受後一直被放無薪假期,有關被「停工」可向僱主追討「遣散費」?
想請問以下問題
1:因為目前沒任可解雇,沒有更新合約情況,只是一直無薪假,法例上我已是被解雇?
2:我要從那個途徑追討遣散費?
1.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工作而定,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總日數的一半;或
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總日數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即因發生糾紛而關閉僱傭場所或暫時停工)、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如僱員按 連續性合約 受僱不少於24個月,遭僱主停工,僱員可享有 遣散費。
2)《僱傭條例》亦規定,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