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年假 被扣薪
佣金制與有薪假期
在佣金制下,有不少公司都未能夠按《僱傭條例》的要求計算法定權益,特別是涉及有薪假期,有很多僱員甚至僱主都未能完全了解法例的要求。
在2007年,政府就菲力偉一案終審法院判決後,正式就《僱傭條例》作出修訂,明確指出假期薪酬的計算均需要按照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反映其正常工作情況下的收入。如前所言,因為佣金是屬於薪金一部份,因此在計算當天的假期薪酬,是必須把其佣金收入計算在內。
例如一名有佣金計算的員工,在當月放取了有薪假期的話,當天的薪金就要以前一個月起計算過去12個月的平均日薪,以作為當月假期薪酬的金額。
在計算上我們要留意,按照過去終審法院的理解,月薪是一筆能夠視為當月每日支付的金額,因此上述員工的底薪即可視為每日支付,在實際計算假期薪酬時,我們需要按照法例中的扣減條款,在計算了過去12個月的平均日薪後,需要把當月底薪計算出的平均日薪扣除,以避免出現僱主雙重支付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