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日薪酬
1. 除非僱主與僱員另有協議,否則所有連續性合約均須當作是爲期 1 個月,
並可按月續定的合約。所以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
2. 法定假日俗稱勞工假,公衆假日俗稱銀行假
3. 若法定假日適逢與以下假日重叠時,有不同安排:
有薪年假:當年假,出全薪,另補法定假日
休息日:當休息日,有薪與否,視乎合約規定,另安排員工於翌日放取該法定假日,惟該翌日須並
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
分娩產假:符合資格領取產假薪酬者,出4/5工資,無須另定法定假日補假;不符合領取產假薪酬者;當法定假日,出全薪。
有薪病假:當法定假日,出全薪,不需另補病假及相當於4/5工資的疾病津貼
工傷病假(因工受傷而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當有薪工傷病假,無需另訂法定假日補假
4. 不論僱員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僱主仍須讓僱員放取該法定假日,或安排「另
定假日」、「代替假日」。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假日,即所謂「買假」。
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作出以下的安排:
如安排另定假日的期限在法定假日前的60天內,僱主需預先通知僱員另定假日的期限為在另定假日最少 48 小時前
如安排另定假日的期限在法定假日後的60天內,僱主需預先通知僱員另定假日的期限為在法定假日最少 48 小時前
如僱主僱員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 30 天前後的期間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
工資和假日薪酬需分開計算發放,視乎當天員工是否需要上班,如需上班,則當工資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