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
請問
我在職時出差 發生了車禍 當屬無責任方 可公司車卻因此毀損
依據肇事責任 對方也被起訴過失傷害罪 而我公司要求我必須藉由此訴訟讓對方須賠償車損部分
但是在案件處理中 我已離職
公司要求我讓公司負責接續的訴訟 由公司代我向對方從此訴訟中 要求賠償車損
但是對方無法全賠 堅持只能付不到一半的修車費 不然就完全不賠
因此公司跟我說若對方不全賠的話 就要將積欠我的加班費 扣下 當做修車的金額
請問 車禍發生時 我正常行駛 也判決是100%對方的過失 而且我當時是出門公差如果這樣的話 我必須也要付單車損部分嗎?
如果不需的話 那公司是否必須將積欠的加班費歸還!
多謝閣下的查詢,如閣下的合約規定了有加班費的補償,公司是不能隨意扣除。另外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300為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一。因此公司是不能扣除超過法例規定的金額,公司不補償加班費是違反了僱傭條例的,閣下是可向其申索。如需本會協助,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