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離職問題
工資即安排平時的方法計算便可以,但由於3月份只工作了9天,即需要按比例計算,計算方法:月薪/3月日數X9天
問題如下。
由於手上還有元旦,冬至,初一初二,未放取,可否列入通知期內?如果我的last day通知期內扣減四天公眾假期。
即系3月5日last dat,咁公司會否只計算這五天薪金?
辭職信需要列明last day如何得來嗎?
或者這樣引述簡單
如果我列明last day為3月15日(星期四)
而我扣減了四天未放取的公眾假期,即系3月11(星期日)
但我通常5days工作,因此,我的確實last day事實系3月9日(星期五)
因此。問題是,公司出3月薪金,是否是以15天計算?因為公眾假期是我個人享有的帶薪假期。
--十分感謝。
last day是通知期的最後一天,計算薪金都是計算都當天,無論在通知期內放了什麼補假,都不會影響last day的日子。例如:last day為3月15日,閣下四天未放取的公眾假期,都是在3月15日之前放取,可能在12開始不用上班,但是last day仍然3月15日,計薪都是計到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