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命時數工資
閣下可參考一些常見例子,如僱員在候召或候命時,是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留駐僱傭地點當值,該段候召或候命時間便屬於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相反,若他在候召或候命時並非留駐僱傭地點當值,該段候召或候命時間便不屬於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因此,這必須取決於僱傭合約或僱主的同意或指示。
僱主與僱員亦可雙方協議候召或候命的時間是屬於僱員的工作數,以計算最低工資。因此,如根據僱傭合約或僱傭雙方的協議,候召或候命的時間視為僱員的工作時數,計算最低工資時亦須包括候召或候命的時間。如果勞資雙方經已按照僱傭合約或協議,將候召或候命時間計算入僱員的工作時數內,則僱主不可以單方面更改或取消有關工作時數的合約條款或協議。
其他情況除了較常見和普及的工作時間模式外,不同行業或機構也可能存在各自的營運及工作要求,以切合行業特性及實際運作的需要。由於僱主和僱員之間的聘用條款和協議各有不同,在不同的行業和個案中,僱主對僱員的工作要求也有很大的差異。因此,《最低工資條例》並不是要列出為計算最低工資而被納入工作時數的所有情況。除了《最低工資條例》外,如果按照僱傭合約或僱傭雙方的協議,有關時間視為僱員的工作時數,則在計算最低工資時,該段時間也須包括在內。
假若要追討,可向勞工處申訴,或到本會了解詳情。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 3766高先生/蔡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