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性病假計算
多謝閣下的查詢,工資期發放每月兩期,有關計算工資仍是以月計算。如員工因病超過120日有薪病假,已屬停薪留職。在復工後按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病假期仍然是受僱期,可享有有薪年假。如公司星期日是享有工資的,則無需要考慮。有薪病假以累積計算。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 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故此該月工資的五分之四分兩期便可。
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 黃先生/蔡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