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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期及通知金問題

by T, Friday, May 15, 2015, 13:44 (3950 天前)

勞工法例列明凡是持續性合約,試用期首月可即時辭職並不需付通知金。如我每星期兼職工時少於十八小時,合約期剛達四星期,當中列明離職通知期為七天,我需否仍按合約所訂,給予七天通知期及可能被索償之通知金?

全職合約於六月一日生效,當中訂明通知期為一個月。如我現在請辭,需要給予一個月通知期或何賠償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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