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有薪法定假日一問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12天法定假日。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休息日由僱主指定,並可分爲固定性及非固定性。
‧固定性休息日:僱主只須一次過將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
‧非固定性休息日:僱主須在每月開始前將該月內各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口頭通知、書面通知或張貼僱員該月休假表均可。
至於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至於僱傭合約方面,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除非僱主與僱員另有協議,否則所有連續性合約均須當作是爲期1個月,並可按月續定的合約。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回答如下:
1. 僱員如未受僱滿三個月,是不可享法定假日薪酬,僱主以此處理是合法的。至於半年合約續訂,根據第三段顯示就要看“合約與合約之間”是否存在連續性,假設11月30日為半年合約終止日,12月1日 閣下如常上班並簽訂新合約,即沒冷河期,從我們“工會角度”是視為有連續性的,當然一旦出現爭議就需要透過勞工處或勞審處法律途徑解決。
2. 僱傭條例並無“糧單項目名稱”的相關規定或條文,當然僱主列法定假日(無薪)放取日為缺勤是有不合理的地方,建議僱主應更正。
3. 由於資料不足,請提供進一步資料方能準確解答,如合約內容、星期六及日休息日有薪定無薪或公司計薪公式等。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