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僱主按僱員要求讓僱員分開放取年假, 僱主可會違反僱傭條例
根據《僱傭條例》,在受僱每滿12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1) 年假日數不超過10天,可將不多於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2) 年假日數超過10天,最少連續發放7 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
假設僱員每年年假為14天,僱員要求分開每次只放1至2天,全年並無一次放取7天或以上的年假,如僱主同意此安排會否違反法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