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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病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December 06, 2017, 09:57 (3016 天前) @ Chan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 個月內每服務滿1 個月,便可累積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 個月可累積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 天。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根據法例員工病假連續性四天或以上,在累積了足夠有薪病假情況下,出示到註冊醫生/中醫/牙醫病假證明書,即可獲取五分四工資。
當然,假設 貴公司列明 閣下試用期後每一個月可獲一天有薪病假(假設出全薪),可視為僱傭合約優於法例規定的公司福利,即 閣下當月『病假多於一天但少於四天』時,公司只負責一天有薪病假,其餘均需扣薪,這不違反法例。
相反,如 閣下當月病假是『連續性四天或以上』時,其中一天應為全薪(公司福利,但規定不可累積),其餘則按法例規定為4/5工資。

還有,入職第一年滿一個月可累積兩天有薪病假,第二年滿一個月可累積四天有薪病假,是預備日後僱員有需要申請病假時扣除的,這是法例賦予僱員的權利。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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