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有關計算有薪年假問題
根據勞處的答法,如公司已訂明以共同假期年計算, 員工不能要求以個人假期年計算,因員工入職時已同意。
按"共同年假"計算,工友按比例計年假的年份在第0年,基數是7日。
按"個人年假"計算,工友按比例計年假的年份在第6年,基數是11日。就出現了接近3天的差額。
而第二個例子中,
服務年期 第8年 1/2/2018 – 31/3/2018 0日 (因終止僱傭合約而該假期年受僱少於三個月)
不知為什麼有這種說法? 如果這是合約中的條款,我覺得已有違勞工法例的要求,工友可以按勞工法例爭取回來的。
到第8年,2月1日到3月31日,足2個月,按比例年假起碼有約2.1天。
於是兩種計法似乎持平了。
似乎兩種計法,都各有得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