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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扣年假早走

by wong, Tuesday, March 27, 2018, 03:02 (2905 天前) @ Ying

搭單問

睇過貴會之前嘅答覆表示:
根據《僱傭條例》第六條2A,有薪年假是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時所訂的通知期內。當然,通知期內能否以年假代替,亦可由僱主及僱員雙方作協議並同意。

但我岩岩睇到依篇立法會嘅問答:
http://www.lwb.gov.hk/chi/legco/25102017.htm

終審法院在Kao, Lee & Yip v Lau Wing and Tsui Wai-yu(FACV 7/2008)的個案,就有關僱員在通知期內放取年假作出裁決時,就《僱傭條例》第6(2A)條的應用指出,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以《僱傭條例》規定的年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

以上判決係咪對之後所有人嘅case都有法律效力,僱員可以單方面選擇補假提早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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