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扣年假早走
搭單問
睇過貴會之前嘅答覆表示:
根據《僱傭條例》第六條2A,有薪年假是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時所訂的通知期內。當然,通知期內能否以年假代替,亦可由僱主及僱員雙方作協議並同意。
但我岩岩睇到依篇立法會嘅問答:
http://www.lwb.gov.hk/chi/legco/25102017.htm
終審法院在Kao, Lee & Yip v Lau Wing and Tsui Wai-yu(FACV 7/2008)的個案,就有關僱員在通知期內放取年假作出裁決時,就《僱傭條例》第6(2A)條的應用指出,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以《僱傭條例》規定的年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
以上判決係咪對之後所有人嘅case都有法律效力,僱員可以單方面選擇補假提早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