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扣年假早走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規定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至於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就 閣下個而言,假設最後工作日為2018年4月4日,而僱主批准 閣下於通知期內放取年假的申請,即雙方達成了協定並同意3月27日開始執行,另假設 閣下休公眾假、週六日休息屬有薪。這麼一假設, 閣下3月27-29日及4月3-4日為年假休息,共計5天,僱主需要支付3月份及4月1 - 4日期間的工資,以及支付2天年假薪酬,這些薪酬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天支付。
註:(1)年假及通知期是兩條法例條文,處理時應予以分開分析。
(2)《2007 年僱傭(修訂)條例》實施以後,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 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 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