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扣年假早走
多謝 閣下查詢。過往案例有個別法院法官持上述態度,但始終法例仍然是有相關規定,現階段政府並未修例。當然,部分立法會議員只是根據該案例提請政府修改法例,並無任何法律效力。
再加上案例只能作判案時的參考之用,不同的案件具有不同獨特性,不能一概而論,因此如有爭議可能最終需要透過法院法官作裁決。
附上下列法例條文供閣下參考: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註:年假及通知期是兩條法例條文,處理時應予以分開分析。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