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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期上班補錢不補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October 05, 2018, 14:06 (2716 天前) @ 機場人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而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至於法定假日(勞工假),不論僱員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僱主仍須讓僱員放取該法定假日,或安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假日,即所謂「買假」。

當然,法例是不容許買假的,而僱員是可要求補回法定假日,不過僱主亦可將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買假錢),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另外,正如Sandy Leung工友在帖中的回應,法例並無明文規定僱主不可『以薪代休息日』,但有僱主不可強逼僱員在休息日工作的條款。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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