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判傷
多謝閣下再次的查詢,閣下現在的情況是在覆核的階段,根據上次的回應,閣下在工傷期之內,醫生根據工傷情況延續發出的病假紙,仍然屬於"工傷病假"。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按期付款(工傷病假錢)須付款的日期,與僱員假若如繼續根據他在意外發生時受僱所根據的僱用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則須獲付工資的日期相同,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任何補償或按相稱比例支付的補償到期支付的日期後7天內,無合理辯解而不付款予僱員或法院,即屬犯罪。但是閣下有一點需要留意,閣下第一次判傷之後,工傷期是否仍然繼續,閣下覆核的是判傷結果,還是工傷的其他補償。如閣下覆核的是判傷結果,即是工傷的其他補償沒有其實爭議,已經閣下接受了工傷病假的補償方案,而勞工處是否已經把閣下的工傷期完結是未知數。因此閣下是需要向勞工處跟進閣下的人士進行了解,如閣下仍然是工傷期,僱主有責任支付工傷病假錢了。而第二次判傷,亦應向勞工處跟進閣下的人士進行了解,但是在申請覆檢評估證明書時,最好是提交準備更多支持閣下覆檢的理據及證據(如專科醫生報告),方能有效幫助閣下覆檢及將來有可能的法律申索。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