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 休息日計算
你好, 我想查詢一下關於年假和休息日計算的問題。
本人全職受僱於 2013-09-01 至2014-07-18 日
期間每月工資 $10000, 每週工作五天, 享有10天有薪年假, 試用期為六個月。根據公司的顧員合約, 年假要在通過試用期才開始計算,
所以公司在計算本人賺取年假時是以 2014-03-01 開始計算, 結算為
10天*( 139/365 ) = 3.81而我在職期間放了 7天有薪年假, 所以公司在我最后工資扣取了 (7-3.81) = 3.19天工資
1. 請問公司以通過試用期計算有薪年假正確嗎 ? 若應從入職當天開始計算, 應採用法定一年7天來計算, 還是合約的10天 ?2. 在過去的休息日(定義為星期六, 假設星期日為每7天必享有的1天休息日), 公司都有薪, 現在未滿一年離職公司是否有權扣除過去所有星期六所付的薪金 ?
3. 若合約註明通過試用期就享有公眾假期(包括法定假期), 公司是否有權扣除非法定的公眾假期工資 ?
感謝解答
多謝閣下的查詢,閣下公司合約的年假計算,好明顯違反僱傭條例,在年假計算上,根據僱傭條例,入職3個月而未滿12個月,都可以享有按比例年假,而計算方式是過去十二個月工資 / 365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受僱日數(即10天年假),因此公司是不能只以通過試用期之的受僱日數來計算閣下的年假。另外根據僱傭條例,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所以合約上是可以訂立優於僱傭條例的條款,如10天年假、五天工作天、公眾假期等,但不能訂立少於僱傭條例的條款,如年假要在通過試用期才開始計算及通過試用期才享有公眾假期,否則該條款就是無效。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 高先生/蔡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