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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 休息日計算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July 23, 2014, 19:36 (4243 天前) @ David

感謝你的答覆。

想追問一個問題,關於先生提到的 :
"所以合約上是可以訂立優於僱傭條例的條款,如10天年假、五天工作天、公眾假期等,但不能訂立少於僱傭條例的條款"

顧主有權在最后薪金扣除多於優於僱傭條例的福利嗎,如比法定多出三天的年假 ?
(這也是我最初所問的第2,3條問題的要點)

謝謝
David

閣下提到的情況是十分常見,但是合約內容不是僱主可以隨意更改,是必須雙方面同意的,因此閣下可參閱上次回應內容,內容例出:根據僱傭條例,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即是優於條例的合約內容,在合約簽定時已經生效,自然雙方需要執行,而少過法例才屬無效。如果公司違反合約,沒有執行合約內容,閣下是可以根據合約進行申索。如有其他問題,歡迎閣下再次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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