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2 有薪病假累積是否包含病假期間 ? 及無薪病假解僱
Q1
A 累積有薪病假 10天 (5個月受僱於C.contract)
然後因病需60天病假。計法A: 無薪病假 = 60- 10 = 50天 ?
還是計法B
無薪病假= 60 - 10 - (因病兩月己額外累積的4天) = 48天 ?
Q2
假如僱主於僱員「無薪病假」期間解僱,并有正當理由(如人手緊張) 是否如ordinance 第九章中屬於違法終止合約?
謝謝。
Q1 錯曬,法例上並無咩所謂無薪病假日數計算方法。某人按連續性合約做滿左5個月。又假如你咁岩係滿左5個月哥日個翌日起為病假首天(指明日期),即係話你係哥個時空間手上只係有10人有薪病假可供使用,謹此而已。
Q2 由於係哥個時空間你已經唔再享有有薪病假,處於缺勤期間,僱主有權解僱。只於咩「ordinance 第九章違法終止合約?」唔知你問乜。
法例上只有講過「9.僱主不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的情況」,係需要僱主舉證。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7!zh-Hant-HK?INDEX_CS=N&xpid=ID_1438403462056_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