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2 有薪病假累積是否包含病假期間 ? 及無薪病假解僱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病假期間仍屬受僱,故有薪病假仍可累積。
由於資料不足,我們只能假設,假設 閣下受僱滿5個月後連續病假2個月,即受僱第6個月期間累積到10天有薪病假,簡單來說第6個月 閣下可享有10天病假的疾病津貼*,其餘為無薪病假;到受僱滿6個月後, 閣下累積2天有薪病假於第7個月使用,即第7個月 閣下可享2天病假的疾病津貼*,其餘為無薪病假,如此類推。
*病假需連續性4天或以上,以及出示到醫生證明書(病假紙)
另外,法例只規定有薪病假期間不可解僱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將其即時解僱除外),否則違法。所以,無薪病假期間只要僱主按法例或合約的規定,給予僱員足夠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以及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解僱僱員並無違法。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