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計糧,僱員補回代通知金?
計算通知金, 是應該為僱員/僱主「終止合約的日期」前 12 個月內 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2007 年僱傭(修訂)條例》實施以後,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
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
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I) 有關法定權益項目:
1. 假日薪酬
2. 年假薪酬
3. 疾病津貼及有關條文3
4. 產假薪酬及有關條文4
5. 侍產假薪酬
6. 年終酬金
7. 代通知金
8. 不遵從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的額外款項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