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計糧,僱員補回代通知金?
法例規定,僱主須從僱用期首日開始作出僱主部分的強制性供款,僱員則享有免供款期,無須為僱用期首30日作出僱員部分的強制性供款。僱主若沒有供款,已經觸犯法例,如有需要請致電強積金管理局投訴及追索。
另外,按法例規定,無論是辭職/解僱,僱傭雙方都需要給對方通知期,假若即時辭職或解僱,或者通知期期間一方提早終止僱傭合約,需給予對方「代通知金」。由於 閣下要提早7天離職,故需要支付相關代通知金予僱主。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
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的每日平均工資* X 通知期內須付給工資的日數 = 代通知金
*如僱員受僱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MPF法例參考
http://www.mpfa.org.hk/tch/mpf_system/system_features/contributions/index.jsp
每日平均工資計算參考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1.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