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約
多謝 閣下查詢。假設 閣下與僱主簽訂之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為一個月。
如閣下僱主在通知閣下終止合約(2月25日)後,仍須閣下繼續上班,最後工作天又早於3月24日的話。這安排屬於「部分給予通知期」及「部分給予通知金」並用的處理。
而按比例年假薪酬的計算得視乎閣下最後上班日的日期而定。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