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老闆新年去旅行被要求放大假
在香港01看到有這樣的釋義,請問是否不正確?
“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徵詢僱員後決定,並經雙方同意。僱主在法例上亦有權不批准僱員放年假的申請,只要不違反「12個月內放取年假」的規定即可。當然也不能無理拒絕僱員放年假,換而言之放假還是取決於「雙方同意」。”
另外,3月入職,新一年的大假如從4月開始申請,公司始終不批核,並提出理由人手不足,公司是否有責任主動提供一個人手足夠的環境給員工(如張貼招聘告示或兼職)? 舉例如公司人手為4人,跟銀行假,其中一人放假便是人手不足,是否合理?(3人上班也是能維持公司營運,只是較為辛苦)
請問基本年假是屬於人工的一部分/福利?
如在不需這麼多人手時,要求放假但並未告知是用年假代替,最後卻扣除年假。
或新年擇吉日開門並未告知需用年假代替,因試過一年不扣年假,但下一年卻過後才知道扣年假,是否有誤導成分和不應扣除年假?
現在的公司沒有簽合約,但請教一下簽約與否,公司就福利內容的更改不管如何朝夕令改僱員只能接受是嗎?
P.S 會認真考慮你的建議看看是否需要轉工,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