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過冷河/同行限制問題
有2點想補充:
發問中的jobsdb 過冷河時期文章中,
限制性條款一般為公司高層、負責與客戶往來及掌握專門技術的員工所設,,目的是保障僱主,避免因上述類別員工的離職而遭受損失...
我想知道高級以下的設計師或MARKETING 是否包括在專門技術的員工?
由於,jobsdb只提出香港就曾有一單案例,指出「過冷河」這類限制性條款並非所有情況下都適用。
即大多數只要是被認定為專門技術的員工就會被判? 因我在[親子王國網]中看到有留言說,中低層銀行職員也試過被告,而公司勝訴.
回應中2012年的香港職工會文章中,
由於《僱傭條例》並沒列明「限制性條款」及「懲罰性條款」不可列於合約內,故此即使有第70條的規定,但仍在法律上存在不少灰色地帶。因此,職工盟進一步要求,在《僱傭條例》中申明「限制性條款」及「懲罰性條款」在僱傭合約內屬無效,以免僱主濫用條款及僱員無端承受漫長法律訴訟程序之苦。
10年後的現在,這個「限制性條款」及「懲罰性條款」是否已經無效化或解決了?
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