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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斷連續性合約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November 08, 2014, 19:48 (4136 天前) @ 文仔

多謝閣下的查詢,簽署新合約時,公司先要求停工7天後當作重新聘用。僱傭合約是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只要不違反法例的規定,如有終止或減少法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就上述而言,其中一些部份,可參考僱傭條例32C; (1) 如僱主在有關日期前的7天開始之時或之前,已向僱員要約續訂僱傭合約,或要約以新合約再次聘用該僱員,而─(a) 該經續訂或新訂合約(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條文,將與在緊接該僱員遭解僱前的有效合約的相應條文無異;及(b) 續訂合約或再次聘用將會於有關日期或有關日期前生效,則該僱員如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約,該僱員無權根據本部得到補救。(2) 如僱主在有關日期前的7天開始之時或之前,已以書面向僱員要約續訂僱傭合約,或要約以新合約再次聘用他,而按照要約所指明詳情,續訂的合約或新訂合約(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條文,將會與在緊接該僱員遭解僱前的有效合約的相應條文完全不同或有部分不同,但─(a) 該項要約對該僱員而言構成適合僱傭的要約;(b) 該項要約對該僱員而言構成並不遜於較前的僱傭要約;及 (c) 續約或再次聘用將會於有關日期或有關日期前生效,則該僱員如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約,該僱員即無權根據本部得到補救。
一些老板搞盡腦汁為減少營運開支,並削減了員工福利。僱員屬連續性合約(俗稱4.1.18),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閣下的憂慮可向僱主提出問題。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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