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斷連續性合約
謝謝之前的回覆!!
我還想問,因為本人整親腳,要做一個小手術,需要放取七天病假 (11月24日至11月30日)。當我向公司表明身體狀況,公司人事部要求本人放取無薪病假,他們說因為本人新的合約跟之前合約已斷7天,即由11月8日起再獲重新聘用,雖然本人曾經連續與公司續約3年之久,但根據現行勞工法例,如由11月8日起計算,首年每一個月可享有兩日病假,因為本人開工還不足一個月,所以本人不會享有任何病假津貼。
事實上,正如之前所說,本人新合約的崗位和職責跟之前三份沒有分別,而且是公司要求本人先停七日才獲續新約,1) 我想問我之前三年累積的病假是否正如公司所說已不再累積享有? 2) 那我今次的病假是否正如公司人事部所說是應該無薪而不是4/5工資??
感激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