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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時剩餘年假計算方法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February 12, 2015, 18:34 (4041 天前) @ meemeebb

本人是2007年5月21日入職的, 每月月薪9600元, 年終花紅7000元, 有薪年假首3年7天, 之後每年遞增一天, 所以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0日的年度有12日年假 (已放3.5日年假, 尚餘8.5日年假未放), 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有13日年假。公司政策是第一年不能申請年假, 第二年可申請第一年的年假, 不可以預支年假, 亦不可以累積年假。

本人計劃今年3月6日遞辭職信, 4月9日離職, 4月8日為最後一天上班 (合約列明需一個月通知期)。關於剩餘年假計算方法有以下疑問 :

(1) 公司是否沒有權要求我於離職前放剩餘的年假? 是否必須以薪金補償我未放之年假?

(2) 法例規定7日內必須發放薪金, 公司一般是月頭發放上一個月的薪金, 3月份及4月份按比例計算的薪金, 是否可以合計後一次過發放? 公司最遲應何時發放薪金給本人? 是否以離職日後計7日內即4月15日前? 7日的規定包括休息日,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嗎?

(3) 剩餘年假是否 8.5日, 加本年度(未完) 按比例計算的年假, 即323/365 x 13 = 11.5日, 共20日嗎? 抑或只計算上年度的8.5日? 公司是否可以忽略小數只計算整數?

(4) 年假的補償金, 是否以每日年假按 9600 x 12 / 365 = $315.6 計算? 年終花紅是否不會計算在內 (過往3年的花紅都是$7000)? 公司是否可以忽略小數只計算整數?

以上會否有任何相關法例及條文支持? 期望回覆解答! 謝謝!

多謝閣下的查詢,閣下的問題有4個,回應內容如下:

第一: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因此公司不能強迫閣下離職前放取剩餘的年假,如離職後尚有年假未放,即以薪金補償。

第二:閣下的離職日是4月9日,3月份及4月份按比例計算的薪金,應分兩期發放,即3月份工資應在4月頭發放,4月份的按比例計算薪金,即在4月9日後7天之內發放。

第三:年終花紅是不計算在平均工資之內,而公司是可以忽略小數只計算整數,不過原則是可計多不能計少。

第四:9600 x 12 / 365 = $315.6 是正確的,小數點問題如上。

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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