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剩餘年假計算方法
第一: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因此公司不能強迫閣下離職前放取剩餘的年假,如離職後尚有年假未放,即以薪金補償。
請問依個意思真係點,有無例子?
咁員工可唔可以係通知期內清埋年假
eg.我今日開始俾一個月通知,返10日工 再順便申請放埋 20日既年假 之後走人?
這條法例,主要是保障僱員防止在通知期內被強迫清年假,重點是有否利益損害,僱主強迫僱員在通知期內清年假,是削減了僱員的利益,而僱員要求在通知期內清年假,則都僱主有利。因此如果僱傭雙方達到共識,是可以在通知期內清年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