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構成懷孕歧視條例嗎?
本人於2014年中開始在該公司工作。工作表現 不過不失 ,2014年末之評積考核得到良好。
於2015年初,我向上司呈交懷孕證明。10天後,上司因本人發出錯誤私密附件電郵, 於沒有發出警告信情況下,多次勸喻本人自動辭職,並一直揚言日後工作量只會更多會更難捱,叫本人想清楚。
本人深知若辭職一定更難找工作,為維持生計,只好繼續於惡劣工作氣氛及大量工作量下工作。
期後本人因工作壓力及懷孕孕吐關係,精神體力下降,每晚失眠及食慾不振。而另一同事因工作調動關係,我仍需接手他工作,工作量有增不減。
接著日子,上司每天電郵不斷追逼我工作進度,令本人應接不暇,於每天9-6工作時間內是根本沒有可能完成。而他對本人的工作上諸多挑剔,我亦曾反映工作量大增及身兼多職,故希望有所調整,但上司沒有任何行動,甚至態度惡劣及表現厭惡,存有偏見,諸多推塘。因此,於工作上間中有失誤,當他責罵後本人亦會盡快補救。
近日被人力資源同事們召見我進房。他們就本人最近之工作表現進行探討,我已表明由於工作量大增而導致工作質素下降,此外由於孕吐令精神變差難集中,食慾不振並見暈,但上司仍繼續說是因本人於工作上安排不當所致。然後問本人究竟認不認為自己工作表現有問題,本人只說明白,當想解釋時,他嚴厲地再問:你只需答係定唔係。
數人環境壓迫下,本人只可含淚說是,根本沒給予本人機會解釋。最後他給予一份警告信,並叫本人簽署。同日,上司沒有為我安排任何人手,考慮的自身身體狀況情況下,只剩下本人搬動房內所有桌椅。
至現在,本人因身體狀況下滑及壓力情緒問題,已不想繼續留在公司工作,因恐怕會嚴重影響身體,情緒。
因經濟環境下,怕禍及日後家庭及小朋友,只好繼續每天承受沈重工作壓力及不平等對待。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於懷孕期間,如懷孕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及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不得解僱該僱員。
僱主只可在以情況下解僱懷孕僱員:
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即時解僱;或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12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以閣下的情況,本會建議閣下應以平常心去工作,適當調節自己的工作安排,應接照合約上的工作範圍執行,假設閣下的職位為文員,工作時間為早上9時到晚上6時,本會建議閣下應在工作範圍內工作,履行合約上的條款即可,而工作量及工作質量屬於主觀因素,如合約上沒有明確列明需完成文件的數量,僱員則不必理會。
令外僱傭條例亦規定,若懷孕僱員各僱主提交有關的醫生證明,說明僱員不適合處理重物,或處理其他會損害懷孕的工作,僱主不得將該等工作分派給該僱員,否則違法,僱員亦應拒絕。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