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s on 713, Termination and Contract
1.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並無太多超時工作(OT)條文,只有針對OT薪酬是否計入每月平均工資內的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所以 閣下的問題是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員工手冊)為準!
當然,僱員如有累積OT補假,僱主不可無理剝削,根據 閣下提供資料,假設 閣下要求離職前放取補假,但僱主拒絕並不補發薪金,因這是違反了合約規定,僱員有權追索。相反,如僱主可以給予離職前僱員放取補假,但僱員拒絕放取則等同自行放棄補假,僱主有權不予補薪。
所以,如需準備回答上述問題,請 閣下提供合約或員工手冊內容,以及 閣下申請放假的經過等。
2. 僱傭合約是否屬連續性,要參考多方面, 閣下指出了人事部已為你part time同事作第一份合約的年假結算,再簽第二合約作聘請,這是否表示僱主已支付解僱補償呢? 如是則年資已斷。而你同事再轉為正式員工,期間只要沒有產生任何終止/解僱行為,可視合約是連續性受僱的,自然年資亦屬連續性。
閣下所提出的他人例子較為複雜,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