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大假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法例詳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同時,法例亦要求僱主做好與僱傭相關的紀錄,包括:僱員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産假、侍產假和假日,以及已支付給僱員有關款項的細則。
就 閣下個案,假若原有計算屬正確,公司新計算為錯誤,這一情況下公司當然不可以扣減僱員2018年的法定權益,因為法例講明不可以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
當然,相反原有計算屬錯誤,公司新計算為正確,按『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法例一文僱主是有權扣減,當然扣減工資或假期,則可作雙方協定。法例詳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