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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假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June 21, 2018, 16:56 (2821 天前) @ Cheng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申索的法定時限』法例,申索須在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6年內提出,假設僱員法定權益受到剝削,亦只能追索近6年的權益。

就 閣下提及『多開一天工作』,假設是休息日工作,原則上僱主需另定休息日予僱員休息,但假如僱主已向 閣下額外支付一筆相等於一日的工資,即僱員已獲得補償,是無法再作追討的。
當然,假若僱主就 閣下休息日工作,並無另定休息日或作額外工資補償,則僱員有權追討近6年的受損權益。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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