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公司兩份不同合約
2012年入職簽約,條文訂明如過試用期又於12月31前離職可獲按比例年終酬金,同年被大公司收購,沒有改簽新合約,而對方向公司上下員工口頭承諾表明所有福利5年不變,不用擔心,本人於2013年辭職,獲發按比例酬金,2014年獲公司再次聘用,上班第一天再簽約,發現合約有改動,當中條文寫新入職過了試用期到12月31日可獲按比例的年終酬金,而其他在職員工於12月31日可獲相等於1個月薪金的年終酬金,並沒說明員工過了試用期但不到12月31日不可獲按比例的年終酬金,於是問其他同事,他們全不知情,亦不知有新合約,剛辭職的同事如簽舊合約可獲按比例的年終酬金,可是簽新合約的沒有按比例的年終酬金,他們亦是收到支票時才發現,致電給HR只說如發按比例的年終酬金給簽新約的離職同事是不公平的,現在變成同一時間離職的同事有些有按比例的年終酬金,有些沒有,請問這樣可追回嗎?
另外有合約同事請病假,她屬月薪制,但公司卻用WORKING DAY扣除一日病假薪酬(例:8000(月薪)/20(WORKING DAY)),這樣合理嗎?
多謝閣下的查詢,合約的條件是雙方面同意下才簽定,我們在簽合約時應了解合約內容,而閣下的情況是離職後,再重新入職公司,所以兩份合約的條件是未必會相同的。但是兩份合約都不能違反僱傭條例,而僱傭條例規定,
僱員在一個酬金期內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3 個月,在酬金期滿後仍然繼續受僱或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都可按比例獲部分年終酬金。因此就算合約沒有寫明有部分年終酬金,如僱員是合乎僱傭條例要求都可以享有部分年終酬金。
另外病假方面,閣下同事如果合約沒有規定休息日無薪,而月薪制來說是應該按公曆日計算病假薪酬的。除非閣下同事合約規定了休息日無薪或者是日薪制,才會用工作日計算。
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