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聯社會事務委員會對《2026 年僱員再培訓(修訂)條例草案》意見書

致: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2026 年僱員再培訓(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提升整體、不忘基層
勞聯社會事務委員會對《2026 年僱員再培訓(修訂)條例草案》意見書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社會事務委員會歡迎政府將「僱員再培訓局」升格為「技能提升局」,支持改革以應對人工智慧及經濟轉型,但本會強調改革必須恪守「提升整體、不忘基層」的初心,確保基礎及初階課程的培訓資源不受影響,維持再培訓和技能提升課程的「就業安全網」作用,以協助有需要的勞工轉型。就此,本會提出下列八項具體建議:

 

(一)確保基礎及初階課程資源不變

            《草案》將服務對象擴展至外來人才、輸入勞工及外籍家庭傭工,並容許「用者自付」收費。惟政府表明相關「基層優先」等保障原則僅寫入行政安排備忘錄,而未載入正式法例。行政安排備忘錄由行政部門自行制定,無須經立法會審議,未來可輕易修改,基層權益將失去穩固法律保障。本會建議將基層培訓資源配額、非本地對象收費規則等關鍵條文直接寫入主體法例或附屬法例,並明確訂明每年用於基層「就業為本」培訓的開支及學額不低於改革前水平,並須定期向立法會匯報。

(二)堅守基層學費完全免費的原則

            《草案》容許局方靈活收費,預計採用「交叉補貼」模式,向高薪人士收取較高費用用以補貼基層。本會建議劃定清晰的入息水平指引,確保失業及低薪人士報讀基礎技能課程時,繼續享有學費全免及領取津貼的法定權利,絕不能將「用者自付」原則施加於基層身上。

(三)運用外勞徵款作為市場調控與培訓財政槓桿

           《草案》賦權政府實施「多級制」外勞徵款。本會認為徵款不應僅存放庫房,而應主動調控市場。建造、餐飲、零售等大量輸入外勞的行業對本地工人影響甚大,政府應調高這些行業的徵款,增加僱主聘用外勞成本,使企業優先招聘及培訓本地人。本會建議將徵款收益專款專用於資助本地工人技能升級,實現「外勞徵款資助本地培訓」的良性循環,為技能提升局提供可持續財政來源。

(四)保留就業掛鈎導向,課程須緊扣市場空缺

            《草案》刪除原條例第 4(d)條有關局方須「找出空缺率高的工作或行業」以協助就業的職能描述。本會憂慮此舉將令培訓策略失去市場需求導向,課程恐過度側重高階技能而忽略基層就業需求。本會建議在草案條文中保留或重新加入「以市場實質職位空缺與就業市場需求為核心導向」的法定字句,確保課程緊扣職場崗位,恪守「就業掛鈎」初心。

(五)再培訓津貼須建立法定定期調整機制

             根據統計處 2026 年 8 月公布最新薪酬數據,2026 年 4 月至 6 月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不包括外籍家庭傭工,下同)為 23,400 元,目前全日制再培訓津貼為每月 8,000 元,僅約為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的 34%,本會建議可將全日制再培訓津貼提升至收入中位數的一半,並建立法定定期調整機制,確保培訓津貼能有效協助勞工轉型或重新就業。

(六)確立勞工界足夠席位比例,維持決策架構均衡

            《草案》將局方組成人數上限由 17 人增至 25 人,並引入科技、學術及商業專家。自 1992年以來,再培訓局一直依賴「政府、僱主、工會」三方合作管理。如今大幅增加專家席位,若法律不保證工會原有席位比例,工會代表在制定課程、分配資金及使用外勞徵款等決策中的把關能力將被削弱。本會建議在條文中明文確立勞工及工會代表的法定配置,確保不少於原有比例,維持勞、資、官及專業人士之間的健康動態平衡。

(七)完善培訓機構委任的透明度與質素保證機制

            《草案》廢除附表 2,容許局方自行委任及刪除培訓機構,無須經立法會程序。本會認同簡化程序可提升效率,惟須注意質素監管及申訴機制。本會要求:第一,以附屬法例訂明委任及刪除的具體準則、審核程序及上訴機制;第二,每年向立法會提交培訓機構名單及委任刪除理據;第三,建立審計、巡查或第三方監督等質素保證機制。

(八)跨境培訓須兼顧本地導師就業權益

            《草案》賦權局方利用香港以外地區資源進行培訓活動。本會認同區域技能交流的長遠效益,惟關注境外培訓質素監管及對本地培訓行業的影響。本會建議建立嚴格的境外培訓質素審查及考核對接機制,同時確保本地培訓導師及相關從業員的就業權益與發展空間不受損害。最後,本會認為改革再培訓局是香港勞動力政策的重要里程碑。本會支持政府提升整體競爭力,惟必須不忘初心,不能忽略基層勞工。技能提升政策與基層進修需求和生計保障絕非「零和關係」。本會認為改革應確保各階層僱員在技能升級的歷史機遇中,不論高低起點均能齊頭並進,共同分享香港經濟轉型發展的實質成果。

勞聯社會事務委員會 謹啟
2026 年 9 月 8 日